谈谈烟草执法在乡村的工作重点

淡季时,笔者喜欢四处游荡“考察”,所以文中言及情形并非特指某处某地,请勿对号入座。如果恰巧碰着贵地痛处,能引以为戒更好。

乡村烟草执法重点在哪呢?笔者觉得应该摒弃一些形式主义的做法,把精力用在群众反应强烈的、摆在明面的问题上。至于哪些做法是形式主义,零售户、顾客、执法人员都心知肚明;既然是“明面问题”,当然不会仅仅“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是大多数人都知:

一是“借证”。证肯定不能随意借给别人用,这是常识。法律有规定、执法人员会跟踪、客户经理要回访、配送人员要定位。有这么多环节的约束,按道理来讲,借证该是件想也不敢想的事。实际情况是,这种情况不能说很普遍,但肯定不是绝无仅有。借与被借双方一般也并不避讳,不能说是广而告之,最起码熟人间是都知道了。证只要“借”出去,期限也绝对不止三两个月,最少也要三两年,有的甚至十几年。这么长的期限,神通广大的“借证”当事人各个环节是怎么对付过去的?特别是到期换证是怎么换到手的?客户经理和配送员从来不就此事和执法人员沟通吗?既然不经营了就该收回,怎么可以借给别人重打锣鼓另开张呢?把这类情形归结为执法重点应该是毫无悬念的。

二是“倒”烟。专业的烟贩子暂且放一边不谈,这类人员“倒烟”技术确实高,打击起来难度不小,屡屡漏网不足为奇。但是有的店打击难度并不大,却也悠哉悠哉存在了好多年无人问津。这类店从来或基本不营业,只在配送当天开门,其他时间都是铁将军把门。烟订来后,再原封不动转手“倒”给他人销售,自己从中赚点差价,这是公开的秘密。有人觉得:这种店铺的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一般不易察觉,管理范围那么大,怎么可能只盯着他一家?况且如果不属大户范围,经常盯梢人力物力也跟不上。那就没有办法了吗?首先周围群众肯定是知情人,如果大家众口一词都说某某店基本不开门,那就属于这种情况了。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整治时,走访群众应该是必修课,如何走访,相信都有要求,不需多言。怎么可能摸不清底细呢?其次客户经理是要经常到店拜访的,经常锁门他不会不知道。店里的烟如果品种数量有问题,看了不会没有疑问。比如:刚送来的烟怎么第二天就清盘了呢?平时不开门为什么卖烟速度还比别人快?有这两条路径还愁发现不了问题吗?这种类型也该不止一两家。指出这个问题并非就是“红眼病”,而是它确实扰乱了市场秩序,出货太便宜;周围人想办证办不下来,消费者想买烟轻易还买不到。

三是“一户多证”。一户多证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如果全部家庭成员精力都扑在其中一个店上,其他店从不营业,这就不仅是有问题,还可能涉及违法。其他店这么大金额的烟都去哪了?肯定拿在老店卖了,或者是“倒”走了。能这么做的,一般是大户、老户,这是大户治理的重点。奇怪的是,大户治理活动很少发现这个问题。随便到哪个地方找个小店问一下,谁家烟证多,肯定会得到满意的答案。然后根据线索再直接到被“举报”店周边再打听,大户的几个店都在哪,是否正常经营,烟都去哪了,这几个问题搞清楚再容易不过了。最近几年大户虽然改变了策略,不再直接以自己或家人名字办证,但只要他办了证,周围的同行和群众就不可能不知道。大户治理的“蹲守”其实还不如先摸清他有几个证,然后顺着这些证再做文章。这是笔者的一管之见。我觉得真正的“源头治理”就应该是这个样子。

四是经营地址与实际备案地址不符的店铺。明明申请时地址是在农村,实际经营却是在镇区;或者申请时地址在甲村民小组,实际经营地却是在乙村民小组;还有的申请时门脸朝北,审批后却突然自作主张改为朝东。这都是能人所为,化腐朽为神奇的经典之作,老实巴交的死老百姓做不出来这事。在实际经营地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朝向与人冲突,通过这种操作就顺理成章了。敢这么做的,背后应该还有许多与烟有关的传奇故事。查查可能会有惊喜。不过,也有可能什么也查不出来。当然,办证执法应当以人为本,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因此,有人可能会拿某些特例出来反驳,比如协助政府拆迁、关爱弱势群体等等,但特例毕竟是特例。笔者说的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且普遍存在的情形。

五是经审批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户。最近几年经正规程序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理由是否真实且合法,是否存在编造虚假理由达到合法运作目的的行为,变更后的新经营地饱和度和距离是否合规?非法操作虽然对某些人提供了方便,却对守法经营户利益造成了侵害。背后可能有人情局面的因素,也有可能是执法人员不敢碰硬的原因,或者有其他苦衷。表面是维护了零售户的利益,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强者或少数人的利益,对弱势一方或大多数零售户却是不公平的。

六是直接用街道废弃房屋或农村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办理的烟草证。这类问题和“一户多证”有点像,但又有所区别。首先这样地点一般是不适合做生意的,如果位置好,房子也不会闲着。其次烟证办下来后一般是想办法出手而不是零售。当然所有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什么事情都有特例,只是针对这种情形是需要作为重点怀疑对象的。

不管是乡村执法还是城镇执法,除了程式化的做法外,最核心的要求还是要办实事。程式法的做法如果能中规中矩照章办事,也是能发现许多问题的,政策条文毕竟是实践的结晶和工作的总结,最怕“根据工作需要”把有些细节随意取舍;办实事则要求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多走群众路线,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两者本身并不矛盾,就看执法者的屁股坐在谁的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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