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听说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消费者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1箱名酒和4条卷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2万余元,烟酒店向该消费者开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印章。事后,消费者认定自己购买的酒和烟都不是正品,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对所购酒和烟进行进一步鉴定。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烟酒进行了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伪劣产品,随后判决烟酒店退还购酒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退还购烟款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为什么法院分别对烟和酒判决了不同比例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第2.1条对食品的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烟草制品不属于食品,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
卷烟作为生活消费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平时若怀疑购买到了假烟,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有权向售卖假烟的商家提出退款并且支付所售烟草制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广州海珠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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